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廿三日
文 號 府秘法字第0980041806B號令發布 號令說明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府秘法字第0980041806B號令發布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照顧事宜,依據老人福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請領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經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四、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前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府核定申請補助案件時,除審核相關文件外,並應派員實地訪查受照顧者之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第四條 本津貼自申請之月份起發放,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並於次月月底前逕行撥入照顧者之郵局帳戶。 第五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本府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繼承人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六條 領取本津貼者應實際照顧受照顧者;本府為確保照顧者之服務品質,對照顧者應派員予適切之督導,督導項目如下: 一、將照顧者納入本府居家服務工作之督導對象。 二、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於照顧者接受教育訓練期間,本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三、每三個月至少訪視一次照顧者,如發現照顧者不符照顧應有之照顧品質時,本府應給予協助輔導改善,經限期輔導仍未改善者,停止補助並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第七條 本府對補助對象每年至少應派員查核一次。 第八條 本津貼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府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日前,將該季領取本津貼之相關統計資料登入內政部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 第一O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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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本處居家服務業務說明
壹、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設籍本縣符合以下規定者: 一、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看護(傭)。 二、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受服務者本人已在家中者。 貳、居家服務內容: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案主生活起居之空間之 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 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物、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 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拍背、運動、陪同散步、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 助器具、其他服務。 三、申請方式: 申請者(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衛生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以下文 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申請人身心障礙手冊正、背面影本 (四)失智症患者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 區域級以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1以上之證明文 件。(本縣符合之醫院為宜蘭醫院、羅東博愛醫院及羅東聖母醫院) (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參、本服務配合內政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因服務資格而有不同補助方式: 一、內政部十年長照計畫補助對象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三)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四)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二、補助時數及額度:需經社會處及長照中心評估達下列標準者 (一)補助時數: 1.符合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服務時數。 2.符合中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服務時數。 3.符合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服務時數。 (二)補助額度:(以居家服務員每小時180元概算) 1.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負擔 2.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90%,民眾負擔10% 3.一般戶:政府補助60%,民眾負擔40% ※(使用若超過政府核定補助時數,則由民眾自行負擔) 肆、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不符十年長照之對象) 一、補助對象: (一)5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 (二)50歲以上之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自病症患者。 ※以上皆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評估方式:須經醫療院所評估達下列標準 (一)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 80分者;或81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 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4項中有2項以上需要 協助者。 (二)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31分 至60分者。 (三)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30分 以下者。 (四)失智症患者: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 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 1、輕度失能:CDR達1分者。 2、中重度失能:CDR達2分者。 3、極重度失能:CDR達3分以上者 (五)慢性精神病患者: 1、輕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34分至51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81分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9分至21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2、中重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16分至33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6分至18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3、極重度失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15分以下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60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5分以下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六)智能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1分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4分以下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4分以下者。 3、極重度失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0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9分以下者。 (七)自閉症者: 1、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46分至54分者。 2、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9分至45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8分以下者。 三、補助標準:(以居家服務員每小時180元計) (一)、低收入戶: 1.輕/中重度:每月最高全額補助25小時。 2.極重度:每月最高補助32小時,第1至第32小時全額補助, 第33至第72小時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 (二)、中低收入戶: 1、輕度/中重度:每月最高補助16小時,第1至第16小時全額補助,第17至第25小時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 2、極重度:每月最高補助32小時,第33至第72小時每小時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 (三)、一般戶: 1.輕度:每月最高補助8小時,第1至第8小時全額補助,第9至第20小時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30﹪。 2.中重度:每月最高補助16小時,第1至第16小時全額補助,第17至第36小時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50﹪。 3.極重度:每月最高補助32小時,第1至第32小時全額補助,第33至第72小時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50﹪ 承辦單位: 科別 / 項目: 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 老人福利 ) 承辦人: 郭素珍 聯絡電話: 03-9328822轉347 現今社會核心家庭的生活型態比傳統家庭的支持系統薄弱,使得家庭照顧者在漫長又沈重的照顧工作中,常感到相當的負荷和壓力。
為了減輕家庭照顧者身心壓力與負擔,讓照顧者能獲得休息機會,衛生署配合長照十年計畫,針對65歲以上失能老人、55~64歲失能山地原住民、50~64歲身心障礙者等三類個案,提供一個替代性的服務-「喘息服務」方案,以支持家庭照顧持續照顧能量,並增進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補助內容為: 1.輕中度失能者,每年補助十四天,重度失能者每年補助二十一天。 2.機構或居家喘息服務可混合搭配使用,民眾可依自己的需求選擇。 3.補助的家庭為照顧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僱請外籍看護者。 民眾想要申請喘息服務,可向各縣市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洽詢 宜蘭縣服務地點: 26049宜蘭市民權路一段65號5樓 社福大樓5樓 03-9359990 03-9314774 03-9359993 |